1.支持新公民、新人才落户。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重庆市人才管理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人才在住房、安置、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
电话:(贷款), 12333(人才)
2.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指导完善重庆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房价格调整为不低于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将家庭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套房调整为比对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低不低于20个基点。第二套住房的调整不低于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加60个基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经营管理司
支持热线:
3.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要准确把握和落实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平稳有序交付贷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对重点房企风险处置项目的并购重组做好金融支持和服务,并购风险高、难度大的房企项目暂不纳入房地产集中管理贷款 . 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贷款。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
支持热线:
4.优化政策。优先保障首套房贷款,员工家庭缴纳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对改善住房提供合理支持贷款,优先考虑缴纳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房的员工家属。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期住房公积金的1.1倍;支持购买首套住房贷款转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的商品房;如果员工和家庭成员加入贷款,单身贷款 金额以双方个人贷款金额相加计算,最高金额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支持发行公积金折扣贷款住房商业贷款利率大额贷款,保障贷款资金的供应。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
支持热线:
5.明确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或2套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现有房子卖掉后,家里没有房子或者只有1套房子,房子已经落户了贷款或者如果只有一套优秀的商品房贷款,再买房的时候,你可按购买二套房的政策申请。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
支持热线:
六、实施差别化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购买新房,在办理房产证前转让家庭唯一的原房,享受首套房契税优惠政策;如果家庭仍有一套房,则新购买的房屋将享受第二套房契税优惠政策。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房屋抵押贷款,选择货币补偿的,交易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除契税;征收补偿协议按照政府相关标准签订并取得。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换取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
支持热线:
七、优化项目资金监管。对已办理项目资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申请以建房方式使用监管项目资金。对新办完项目资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可分批申请保证金,首次存入核准监管金额的60%,剩余40%可给予4-月缓存期。缓存期内,如果开发项目的镜像进度满足节点充分利用的要求,剩余的项目资金将不再进行再入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 023-
八、促进商品房有效供给。加强对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住房商业贷款利率,督促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模、开工、竣工时间等进行开发建设,推动已取得尽快达成项目形象挂牌出售的进度。推进中心城区“已供应未建”、“长建未完工”、“待售未售”项目清理,形成有效供给,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 023-
九、促进租赁市场平稳发展。增加市场租赁住房供给,在轨道交通车站和商业商圈、工业园区、校园、医院(医院)等人口聚集区新增市场租赁住房,支持新市民合理租房需求和年轻人。在符合规划原则和完善周边配套功能的基础上,如有市场需求,允许按照一定程序利用现有商业和商业项目改建或调整为出租房屋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保持不变。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 023-
10.推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物业管理区内规划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应当予以公告。对配套车位(库)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使用试点。住宅车位(库),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位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库)。,自公告之日起已满6个月且初次登记后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出售给其他车主,但未售出房屋对应的车位(库)不得出售;如为非住宅配套车位,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位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比例不得超过该车位面积比例房屋占非住宅建筑的总面积。自公告之日起已过去6个月,已完成初始注册。如果有多余的车位(车库),可以对外出售。每位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非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自公告之日起已过去6个月,已完成初始注册。如果有多余的车位(车库),可以对外出售。每位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非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自公告之日起已过去6个月,已完成初始注册。如果有多余的车位(车库),可以对外出售。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 023-
11.落实延期政策。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延期支付。延长期限自领土政府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 6 个月。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支付费用。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 023-
12.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属地政府和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实现“净地”出让;对已提供土地但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和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先行或配套设施与项目同步完成;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和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当在项目移交前的期限内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
电话:, 023-
13.继续提高住房质量。发展新型施工方式,推动建筑工业化、绿色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人工智能、智能施工等技术在规划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重点抓好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住房设计建设改进房产抵押贷款,不断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 023-
14、做好网上交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公司大力推广“网上选房”,为购房者和租房者提供全天候的网上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区域性房地产交易会。全面落实存量房网上签单和交易资金全程监管,建立全流程交易服务,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 023-
15.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管理机制;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 023-
16.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和租房的存款人及其配偶,支持住房公积金按需提取支付租金,实行租房按月提取,更好满足缴费要求. 存款人实际需要支付的租金。对于租房者,可根据实际租金支出提取;对商品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适当提高退租额度。3000元/月;其他区县存款人每人最高提款额度提高到1200元/月,夫妻双方最高提款额度提高到2400元/月。
政策依据:三部门《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分阶段扶持政策的通知》(御建监报[2022]4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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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支持振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现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变用地用途的,不支付地价。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发〔2021〕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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