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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央行公布最新LPR:贷款2022年1月20日市场报价利率(LPR)
公告称,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以上LPR为4.6%。上述 LPR 有效期至下一次 LPR 签发。
这是LPR 21个月来首次再现“双降”:1年期LPR连续第二个月下调(2021年12月20日为3.8%,2022年1月20日为3.7%), 5年以上的LPR在维持21个月后首次下调。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相关,5年期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的时间。一年期贷款不包括四倍的市场报价。
这意味着从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将从15.4%降至14.8%。
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车子抵押贷款,超过这个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绝!
随附的: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司法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2020年8月18日司法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对《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改,自8月起施行2020 年 2 月 20 日)
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本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
本规定不适用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行贷款产生的纠纷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文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文书未指明债权人,持有债权文书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进行事实抗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诉讼。
第三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履行合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仍存在不确定性的或交易习惯,收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担保人由借款人提供,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该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贷款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
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担保,贷款人仅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贷款人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或者其他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和材料——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犯罪行为。
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房产抵押贷款,或者立案侦查不予立案,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不构成违法犯罪等犯罪的集资,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和材料,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关联性,但事实不同,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处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1) 如果以现金支付,借款人收到贷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方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率上限,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方式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向借款人授予特定资金账户控制权时,借款人取得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时;
(五)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并实际履行完毕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之间为生产经营目的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如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向职工募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条例。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不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规定第五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保证人以借款人、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的效力。合同和担保合同,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决定。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转贷;
(二)以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募集资金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贷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仍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条 原告依据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文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的不是民间借贷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案件事实,依照基本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凭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文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人抗辩借款已归还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款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对借款的抗辩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借款金额、款项支付方式、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者跨方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和核实贷款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过户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负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证据不能证实本案的借款行为、借款金额、支付方式等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理由、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借款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贷款人、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民事诉讼:
(一)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贷款人不能提交债权证明或者提交的债权证明可能是伪造的;
(四)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受托代理人对贷款事实陈述不明确或者前后矛盾的;
(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合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合伙人或者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有事实依据提出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的;
(九)当事人无故放弃权利的;
(十)其他可能发生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原告的撤诉申请被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中国,作出判断,拒绝他的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房产抵押贷款,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文件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但不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不能通过其他事实推定为保证人的,而贷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人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借人与出借人均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中介服务,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关承担担保责任。
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明示或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该笔贷款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用的,贷款人要求将法定代表人移交贷款人。本人或者负责人被列为共同被告人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贷款人要求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贷款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当事人根据庭审改变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偿还债务。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赔偿拍卖所得与应偿还本息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贷款人要求支付利息的。
自然人之间的利益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人与借款人未就借款利息约定,借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款合同的内容,确定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 、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兴趣。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除外合同成立时的费率是四倍。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文件记载的贷款金额,一般确认为本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借款金额作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在先期贷款本息结清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证明。如果较早的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贷款将被重新发放。出具的信用证明中记载的金额可确认为后期贷款的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作为后续贷款的本金。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届满后应付的本息之和超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支持整个借款期内多次计算的利息之和。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本公司成立时一年内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合同。
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处理:
(一)贷款期限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的,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日起对逾期未还款承担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按照借款期内自借款日起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逾期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不仅约定逾期利率,还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贷方可以选择索取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起索取,但总金额超过合同成立时间。一年期贷款部分为市场报价的四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并主张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可以参照原告诉讼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实施后,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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